政策规定

2018年连云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作者: 点击次数:140 发布时间:2018-05-08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精神,结合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镇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56个品目。(见《补贴额一览表》)   享受省以上购置补贴的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的产品,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补贴购置拖拉机、各类联合收割机、乘坐式插秧机、谷物烘干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这五类机具的,应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xx年江苏补贴农机具,xx市监督电话:……”的监督标识。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 10 万元。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40万元和100万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等方面。鼓励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燃煤热风炉等老旧农机装备。鼓励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农业机械。   补贴机具销售机打发票日期在当年11月30日之前的,可以办理当年补贴申请;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品目管理、自主购机、先购后补、镇级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供货单位与购机者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喷印监督标识,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被确定为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应按省规定及时向本区农机主管部门作书面通报;完成补贴机具销售后,严格 “预录入软件”使用,做好预录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本区农机主管部门报送销售情况,保存好台帐等资料。   (二)补贴资金申领   1.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向当地镇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实行牌证管理和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办理补贴申请手续。购置需安装验收农机装备的,还应提交安装确认表等材料,然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养蜂平台、简易保鲜库、烘干机、热风炉、水产养殖环境监控与管理设备、蘑菇灭菌器、秸秆压块(粒、棒)机、有机肥加工成套设备、农用北斗导航终端、沼气发电机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等的购机者,办理补贴申请时还需提供从事高效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农业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经营活动的证明。   2.受理补贴申请,录入补贴信息。镇农机主管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信息,与预录入软件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导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辅助系统。人机合影既可现场采集也可通过预录入软件提供,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见喷印监督标识”,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对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实行监理和补贴信息相互校核机制,购机者可不带机申请,由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机具、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喷印监督标识等信息,并书面提供给购机者作为申报补贴证明。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镇农机主管部门受理审核购机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档案材料和购机清册。   3.公示。镇农机主管部门将已受理核实的购机信息在补贴办理场所或镇相关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区农机主管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汇总公布所辖镇农机购置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   4.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镇农机主管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补贴清册],报镇财政部门。   5.镇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一是对镇农机主管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复核;二是配合镇农机主管部门核验补贴机具;三是出具审核意见,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镇农机主管部门。   6.镇农机主管部门出具结算意见。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区农机主管部门。   7.区农机主管部门审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检查核实补贴机具。将镇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结算资料与辅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补贴清册)报区财政部门。   区、镇农机主管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农机补贴申请30天内,完成受理、补贴信息公示、检查核实补贴机具、出具结算初审和审核意见等工作。   8.区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根据区农机主管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于收到区农机主管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日内拨付补贴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并于2日内将农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区农机主管部门。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镇农机主管部门归集整理,交区农机主管部门集中保管。   9.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镇农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区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区农机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区财政部门,然后凭区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六、工作职责   (一)区农机、财政部门   区农机、财政部门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形式审核结果负责。    1.区农机主管部门    (1)围绕“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制订、补贴申请受理审核与结算、补贴监管与违规投诉处理、政策宣传与信息公开、绩效管理”等五个重点环节,建立内控规程和制度并公布执行。   (2)培训指导镇农机主管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工作。   (3)日常管护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镇导入(录入)数据的分析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软件系统高效规范安全运行。   (4)公开信息。加大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公开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补贴资金使用和结算兑付进度。   (5)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6)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镇农机主管部门监管。按照购机数量(以大中型补贴机具为重点)、对照购机清册和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检查核实补贴机具。   (7)公布农机补贴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对补贴产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受理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并将相关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报送上级部门。   (8)做好农机补贴档案材料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2.区财政部门   (1)培训、指导镇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2)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及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将拨付情况及时反馈农机主管部门。   (3)对镇财政部门监管,会同区农机主管部门做好购机补贴监督检查。   (4)统筹安排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开展。   (二)镇农机、财政部门   镇农机、财政部门是农机补贴政策实施操作主体,按职责分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形式审核工作。主要职责分别为:   1.镇农机主管部门   (1)做好政策宣传,受理农机补贴申请,按要求审核导入(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   (2)核实购机对象资格和补贴机具;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意见。   (3)加强农机补贴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区农机主管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4)做好农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宣传、补贴受理、公示、核实、清册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镇财政部门   做好政策宣传,对镇农机主管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对镇农机主管部门报送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配合镇农机主管部门核验补贴机具。   (三)购机者   1.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2.超过年度享受补贴总额上限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手续。   4.配合财政、农机等部门办理核机验机手续。   (四)供货单位   1.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对其提供的补贴机具和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按要求做好补贴信息“预录入”工作,严禁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3.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喷印监督标识。   4.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   5.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主管部门检查。   6.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